筑牢民生安全网,打击违规领取社保待遇
时间:2022-04-29
来源: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岩 王尧
编辑:王彦华
录入:王彦华
审核:李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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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将国有财产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方向,持续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成功追回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400余元,并协同县社保局分析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缺失,通过法律监督手段规范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发放,真正实现“小切口、大作为”。
该院在对县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风险开展排查过程中发现:居民陈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以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10日以强奸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按照法律规定,服刑期内人员应停止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但从排查中发现,陈某某于2022年3月3日通过龙江人社app人脸识别认证并通过,黑龙江省金保系统自动对认证通过的陈某某进行补发服刑期间33个月养老保险金;李某本应该在2019年5月就停发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至2019年7月,多发了两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因陈某某通过龙江人社app人脸识别认证并通过,也就是说陈某某已服刑期满并释放,于是对陈某某具体刑满释放时间进行调查,确定其于2022年2月7日被泰来县监狱释放,证实黑龙江省金保系统自动对认证通过的陈某某进行补发的33个月养老保险金,均属于陈某某服刑其间不应领取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肇源县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并于3月18日向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一是对陈某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时冻结,防止黑龙江省金保系统自动对认证通过的陈某某进行补发其服刑期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195.96元;二是对李某服刑期间多发放的两个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计226元进行追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检察建议内容表示认可,并在一周内将两笔违规申领及发放的社保资金全部追回。
为杜绝以后再出现此类社保资金违规申领及发放的情况,达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律效果肇源县院第三检察部多次与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社保资金发放的过程,充分分析了社保资金违规申领的原因。为切实让人社局了解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是否服刑情况,肇源县检察院牵头,邀请县县人社局与肇源县人民法院在肇源县检察院举行座谈会,就防止社保资金违规申领问题进行了座谈,会上肇源县社保局与肇源县人民法院达成共识,每月由肇源县法院向肇源县社保局提供60周岁以上判处实刑人员名单,再由县社保局停止其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有效防止肇源县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流失。
此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畅通,有效弥补行政机关监管漏洞,避免和挽回国家财产损失,保护了老百姓的“养老钱袋子”,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