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定罪?
时间:2022-02-25
来源: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吴佳庆
编辑:王彦华
录入:王彦华
审核:李雅红
【字体:大 中 小】
2022年1月28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11月2日一份特殊的案卷摆上了员额检察官的桌子上。家住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的陈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陈某某拿出携带的菜刀,砍击姜某某的头部,将姜某某砍倒,后陈某某骑在姜某某身上,用菜刀多次砍、割姜某某头部及颈部,并用水杯打伤姜某某的头部及眼睛。造成被害人姜某某所受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这个案子很特殊,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造成较为恶劣影响。2018年陈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到营口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分离(转换)障碍。作案后公安机关对其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齐齐哈尔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案发时患分离(转换)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之后,审查过程中员额检察官发现,陈某某虽然称自己是“精神病人”。但是条理如此清晰的人,真的是毫无自制力吗?带着这个疑问员额检察官开始了案件的办理。先是认真询问被害人和多名证人听取他们的证词,审查鉴定文书和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同时又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综合考虑后,认定陈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凶器砍被害人头部、切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陈某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1年11月2日一份特殊的案卷摆上了员额检察官的桌子上。家住在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的陈某某因土地承包问题,陈某某拿出携带的菜刀,砍击姜某某的头部,将姜某某砍倒,后陈某某骑在姜某某身上,用菜刀多次砍、割姜某某头部及颈部,并用水杯打伤姜某某的头部及眼睛。造成被害人姜某某所受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这个案子很特殊,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造成较为恶劣影响。2018年陈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到营口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分离(转换)障碍。作案后公安机关对其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齐齐哈尔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案发时患分离(转换)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之后,审查过程中员额检察官发现,陈某某虽然称自己是“精神病人”。但是条理如此清晰的人,真的是毫无自制力吗?带着这个疑问员额检察官开始了案件的办理。先是认真询问被害人和多名证人听取他们的证词,审查鉴定文书和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同时又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综合考虑后,认定陈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凶器砍被害人头部、切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陈某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事实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有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